一、政策依據與背景
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維護勞動者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供給人員的基本生活,依據《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自1995年起,四川省出臺《四川省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號),建立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并規定每年7月1日前確定或調整一次。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規定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2016年,省人社廳根據人社部《關于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的要求,針對我省面臨的經濟形勢,下發了《關于完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498號),將最低工資由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改為今后一個時期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我市最低工資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調整以來,已實施3年。3年來,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大力支持配合,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得到全面實施。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在加強政府對企業工資分配的宏觀調控、應對物價消費上漲、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供給人員基本生活需求、提升失業保險待遇和公益性崗位補貼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當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2018〕19號)的統一安排部署,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應予調整。
二、主要內容
調整的標準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將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月1650元(每日75.86元);二是將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4元。
此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者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擬將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從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三、測算情況
鑒于我市2017年度統計數據尚未完全公布,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2017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數據,對2017年部分數據進行了預測。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規定的三種測算方法(比重法、恩格爾系數法、國際通行比較法),并考慮職工平均工資、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支出、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測算出2018年巴中市最低工資標準大致區間。
(一)測算最低工資標準采用的主要數據
(1)2017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49341元/年,4112元/月。2017年全市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49341元比2015年增增長14.5%。
(2)2017年全體居民恩格爾系數為:0.44。
(3)2017年就業人員人均負擔系數為:1.65。
(4)2017年最低收入戶人均月消費性支出為:1116元/月。
(5)2017年最低收入戶人均月食品費用為:484元/月。
(6) 2017年,全市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同比上漲0.1%。
2015年以來我市居民消費物價指數比上年上漲分別為1.8、1.7、0.1,三年累計增長3.6%。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
(1)按比重法測算:2017年全市最低收入戶人均月消費性支出為1116元,就業人員平均負擔系數為1.65,據此測得: 月最低工資標準=1116×1.65=1841(元)。
(2)按恩格爾系數法測算:2017年全市最低收入戶人均月最低食品費用為484元,2017年恩格爾系數為0.44,2017年就業人員平均負擔系數為1.65,由此測得: 月最低工資標準=484÷0.44×1.65=1815(元)。
(3)按照國際通行的一般月最低工資標準相當于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60%,我市2017年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49341元,月平均工資為4112元,按40%測算: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644元。
綜上,三種辦法測算出的我市2018年月最低工資標準在1600—1800元之間。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
按照全省各市(州)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慣例,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最高檔一般只有成都市部分區(縣)選擇。
為逐步縮小低收入群體間的差距,同時考慮地區間的差距,將2018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仍采用全省第二檔即:1650元/月,折合為日最低工資標準為1650元÷21.75=75.86元。
(四)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
《最低工資規定》明確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公式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月計薪天數÷日工作小時)×(1+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1)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如果調整為1650元,相應的小時工資折算為9.5元。
(2)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19%,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為9%(基本醫療保險7%,補充醫療保險2%),兩者之和為28%。
(3)考慮到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不享受職工福利、住房公積金等待遇,且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動報酬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有較大差異,借鑒其他省、市的普遍做法,為適當留有余地,我們繼續將“浮動系數”確定為45%,與往次調整時考慮取值一致。 按以上數據測算,2018年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為:
[9.5×(1+28%)]×(1+45%)≈17.6(元)
綜上,將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每小時17.4元。